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施工采用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和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
5.1.2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加压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网组成。
5.1.3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能承受系统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系统中压力源所产生的最大压力,并应能满足系统的流量要求。
5.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性能。
5.1.5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应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害的位置,或采取防机械损伤等损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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